【核心制度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释义(第二版)丨①首诊负责制度

作者:  发布时间:2024-09-23  浏览次数:

为全面提升我院医疗质量安全水平,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,立足新时代新要求,紧扣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形势、新任务,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《黑龙江省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实施方案(2023—2025年)》统一部署,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启动开展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。为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,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,优化服务流程,规范诊疗行为,提高服务质量,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就医中反映的突出问题,牢固树立“一切以人民健康为中心”、“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”的工作理念,医院特开设“核心制度”专栏。

一、首诊负责制度

(一)定义

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(首诊医师)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,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。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。

(二)基本要求

1.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。

2.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。

3.首诊医师应当做好医疗记录,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。

4.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,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,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。

【释义】

1.首诊负责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什么?

答: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时,为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,应对该患者实施明确、连续的全流程诊疗管理,覆盖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的行为,并在患者医疗记录上可追溯。首诊负责制明确了医疗活动的责任主体。

2.何谓首诊责任主体?

答: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、科室或医疗机构。

3.何谓诊疗活动的连续性?

答: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涉及医学的各个学科,是以专业化的团队来完成各种诊疗服务流程,医疗机构应遵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,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,各个诊疗服务流程连贯、清晰。诊疗活动的连续性具体体现在(但不限于)以下几点。

1)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,应有医务人员的全程陪同(含监护)或/及陪同

转运,并积极抢救,必要时呼叫专科人员。

2)对于普通患者,应当有医疗记录来体现所有的医疗行为是连续的,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主放弃的除外。

4.如何界定首位接诊医师?

答:(1)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诊室后,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,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。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、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与科室(专科)不符的情况。

2)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,不受其是否挂号,挂号与医师、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。

3)涉及多科室的急、危重患者抢救,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,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,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、危重患者抢救制度,协同抢救,不得推诿,不得擅自离开。

5.何谓门、急诊一次就诊过程结束?

答:就诊过程结束的标志有4种情形。

1)门、急诊患者诊断明确,医师开具治疗医嘱且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晓和接受处置方案。

2)因诊疗需要,医师开具住院单,患者办理完成入院手续。

3)门、急诊患者诊断不明确,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后续诊治方案,做好书面记录,包括开具的检查、检验未完成的情况;预计当日工作时间内可完成并取得检查、检验结果的,应由该医师完成结果评估或书面记录告知患者如何完成结果评估。

4)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,应确保患者及时妥善得到后续救治诊疗支持。

6.何谓诊疗过程中的不同阶段?

答:患者从进院就诊,到门、急诊诊疗结束,或住院治疗从住院到出院,在这个全程诊疗过程中,可能涉及门、急诊阶段和/或住院阶段。诊疗阶段发生变化时,责任主体也随之发生改变。在门、急诊阶段一般由门、急诊出诊医师负责,住院阶段由所在科室的主管医师负责。当患者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,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,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,不限于医师。

7.首诊医师如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?

答: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,应当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,并及时完成医疗记录。

8.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,无法提供诊治,如何做到首诊负责?

答:如果患者罹患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,虽无法提供诊治,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,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。如果患者病情平稳,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,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。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。

9. 如果借用他人信息挂号,是否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?

答: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,医师有权拒绝接诊,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。但若患者病情处于急危重症状态,医师须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。

10.互联网医疗是否存在首诊责任?

答: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首诊责任管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《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

黑ICP备05001970号  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六医院版权所有